近期,四川省宜宾市持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予以曝光,旨在督促各地各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兴文县某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机重大事故隐患被查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6日,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工贸专班到兴文县某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前,检查组通过“应急宝”App采取告知式执法,企业据此开展自查,自查发现其粉尘涉爆区域(20区)范围内使用非防爆电机,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隐患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立即通过“应急宝”App上报,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
处理结果:鉴于企业主动开展隐患自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按方案落实整改,积极消除隐患。兴文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宜宾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自查不罚制度(试行)》,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整改,同时要求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消除企业内部事故隐患。
案例二:长宁县某公司矿区清扫平台宽度不足被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7日,长宁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长宁县某公司矿区东侧+535m清扫平台西南侧宽度不足,设计清扫平台应为8m,现场通过皮尺测量两处,一处7.4米,一处6.8米。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二)项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规定,该隐患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46裁量阶次A“生产经营单位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长宁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对该公司下发了《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机制,全过程跟踪整改情况,要求企业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整改,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案例三:三江新区某砖厂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被责令整改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日,三江新区社会工作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驻区执法人员对某砖厂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认定该企业违法。
处理结果: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宜宾市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严防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来源:宜宾应急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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